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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异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要求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
提出异议的人为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为被异议人,该初步审定的商标称为被异议商标。
2、、必须在法定异议期限内提出为了保护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和提高注册效率,《商标法》设定了异议期限,即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
3、、应递交的书件
A、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
B、商标异议如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须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C、有明确的异议请求、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
D、异议人所提供的异议书件材料中如果有外文书件,必须翻译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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